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廖育華 即 廖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捌佰玖拾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