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47號原告 林倖米林建丞邱麗貞吳佩芸邱麗娟
陳紀伶楊雅蓉楊雅莉楊雯婷楊康錦絨林元吉郭香君張桂霖鄭宇捷葉宗明葉宗青謝心榆趙來春鄭同恩鄭楷勳吳宇庭張榮志黃月貞張瑀舜張瑀軒陳春美林淑珍吳順法何玟靜馮正明劉淑惠許其祥林忠騰洪明智侯金鶯劉淑勤周聰明周盈君林福地周粮騰高秀慧汪秀惠黃靜湘馬志信李燕銖馬鈺涵馬世常李春惠李春芬薛誠昌馬昆達林錦裕何增遠何政育何政叡何靜玫林淑娜林錦麗邱育嫻謝家富 (歿)、 謝育正謝佳宇蘇炳睿邱佳誼邱春香曾鄉娸李雅珍吳麗華邱明鎮陳金鳳高謝素珍許李秋菊陳文冠 (歿)、 陳錫煌林麗霞吳錦雲林素芳吳曜宇 (歿)、 周志宏鄭夙芬郭素惠郭芳銘劉毓音李秋霞江宗哲黃茂生黃麗珠陳楊秀緞陳雅惠郭紀憲吳欣怡陳秀英蔡素桂洪美金王賜香鍾喊陳秀月符彩映 等9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被告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劉博文
黃慧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0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法官吳逸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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