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3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皓智選任辯護人高宥翔律師
陳湧玲律師被告 李雋強
李宇揚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被告 黃彥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德峯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4
23、50939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2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寁第168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F○○犯如附表五及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及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G○○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如附表五至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子○○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F○○、G○○、C○○、子○○(上開4人所涉參與組織犯罪部分,前均另案提起公訴)、K○○(所涉本案犯行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 杜甫 」、「 童錦呈 」等成年人(無證據顯示係未成年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係以車手提領詐欺贓款,再層層轉交之方式,以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所在、去向及逃避追緝,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G○○於不詳時間、地點,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後,將之交予K○○,由K○○轉交予F○○,F○○即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將所提領之詐欺贓款交予K○○,由K○○轉交予C○○轉交予其上手成員,而子○○(僅就F○○於民國112年3月22日1時21分起至112年3月23日1時42分許提領之部分擔任收水,子○○此部分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則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C○○至臺中收水後,再由其於112年3月23日2時13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C○○前往指定地點交付其所收取之詐欺贓款予其上手成員,藉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所在。
二、C○○與K○○、少年高○○(00年0月生,另案由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少年○○負責擔任「車手」之工作,而由K○○及C○○擔任「收水」之工作,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少年高○○即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金額,並隨即在提領地點附近,將之交付予K○○,再由K○○交付予C○○,並由C○○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詐欺贓款,放在臺中市水利大樓附近公園之草叢中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走,藉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所在。
三、C○○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C○○負責擔任「車手」之工作,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後,C○○即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提領金額,並隨即在提領地點附近,將之轉交予TELEGRAM暱稱「新之助」之人,藉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所在。
四、F○○、C○○、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F○○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欺贓款,再由C○○、子○○擔任收水,負責收取F○○提領之贓款後,再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四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F○○持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提領金額,並由F○○將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及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轉交付予在旁等候收水之C○○,再由C○○轉交予子○○,並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收取之詐欺贓款放在指定之地點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走,藉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所在。
五、案經辛○○、亥○○、宙○○、J○○、卯○○、乙○○、巳○○、癸○○、I○○、玄○○、戌○○、戊○○、丁○○、SHWEYIN(中文姓名:甲○○,下稱甲○○)、N○○、黃○○及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H○○、壬○○、丙○○、地○○、B○○、L○○、宇○○、寅○○、未○○、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別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彭美玉、黃浡源、江幸達、王均庭、 張柏軒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被告F○○、G○○、C○○、子○○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F○○、C○○就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被告G○○就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被告子○○就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就被告F○○、C○○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就被告G○○起訴部分、就被告子○○追加起訴部分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又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及檢察官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F○○、C○○、G○○、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37頁、第41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辛○○、亥○○、宙○○、J○○、卯○○、簡政俓、巳○○、癸○○、I○○、玄○○、戌○○、戊○○、丁○○、甲○○、N○○、黃○○、酉○○、H○○、壬○○、丙○○、地○○、B○○、L○○、宇○○、寅○○、未○○、申○○於警詢時證述(見偵50939卷一第305至30
9、331至335、351至353、359至361、393至395、403至405、413至417、427至430頁、偵50939卷二第13至17、25至27、51至53、83至91、107至113、115至117、125至129、137至140、149至153、161至163、少連偵322卷第93至94、109至110、141至145、166-1至166-2、180至185、215至216、224至230、233至235、271至272、291至292、336至338頁)、證人即被害人E○○、A○○、丑○○、午○○、M○○、辰○○、O○○、D○○、天○○於警詢時證述(見偵50939卷一第343至344、369至371、383至385、偵50939卷二第33至35、43至44、61至63、73至75頁、少連偵322卷第312至313、324至326頁)及證人K○○、少年高○元、少年紀○丞於警詢時證述(見他2955卷第229至236、237至241、少連偵322卷第79至82、357至362、371至375頁)之情節相符,並有偵查報告、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一覽表、 蔡曉鈴 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育兆 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榆榛 高雄草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子寧 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尤常貴 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耀鴻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國男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明 秋水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旺佃 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宇珊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雅晴 土地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鈺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莛崴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他2955卷第7至30頁、第369至399頁)、112年3月22日、23日被告F○○提領款項、被告F○○與K○○、被告C○○、子○○會合交付、收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特徵比對、駕駛與搭乘車輛等蒐證資料(見他2955卷第31至74頁)、告訴人亥○○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嘉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2955卷第75至83頁)、被害人E○○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2955卷第91至95頁)、告訴人宙○○報案及提出之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及轉帳交易明細】(見他2955卷第99至103、109至113頁)、告訴人癸○○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他2955卷第115至117頁)、被害人M○○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2955卷第123至127頁)、告訴人戌○○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2955卷第131至135頁)、告訴人N○○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他2955卷第141至143頁)、告訴人酉○○報案及提出之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他2955卷第149至153、159至161頁)、車輛查詢清單報表(見他2955卷第201頁)、偵查報告、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他2955卷第205至216頁)、被告F○○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一編號1】112年3月22日在統一逢甲門市,持王耀鴻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2】112年3月22日、23日在統一逢辰門市、臺中逢甲郵局、統一逢華門市、臺北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持蔡曉鈴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林育兆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張榆榛高雄草衙郵局00000000000000號、施旺佃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3、4】112年3月22日在臺中逢甲郵局,持蔡曉鈴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5】112年3月22日在 萊爾富 臺中逢甲店,持林國男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6】112年3月22日在全家臺中福氣店、全家臺中金航發店,持林國男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7】112年3月22日在統一逢大路門市,持 阮明秋水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8】112年3月22日在台新銀行逢甲分行,持阮明秋水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9】112年3月22日在台新銀行逢甲分行,持施旺佃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0】112年3月23日在臺中逢甲郵局,持阮明秋水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1】112年3月23日在全家臺中金福星店、臺中逢甲郵局,持施旺佃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2】112年3月23日在統一逢辰門市、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持王耀鴻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阮明秋水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3】112年3月23日在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持王耀鴻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4】112年3月23日在臺北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持王耀鴻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5】112年3月23日在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持 王子寧平鎮 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6】112年3月23日在三信銀行西屯分行、臺中逢甲郵局,持王子寧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7】112年3月23日在台新銀行逢甲分行,持郭宇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8】112年3月23日在台新銀行逢甲分行,持郭宇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阮明秋水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9】112年3月23日在台新銀行逢甲分行,持游雅晴土地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20】112年3月23日在統一逢大路門市、全家臺中金航發店,持游雅晴土地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鄭钰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21】112年3月23日在全家臺中金航發店、統一逢大路門市,持鄭钰臻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22】112年3月23日在統一逢大路門市,持尤常貴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23】112年3月23日在統一逢大路門市,持林莛崴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見他2955卷第273至312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見他2955卷第401至405頁)、偵查報告【含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蒐證資料】(見他2955卷第445至49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附表二、附表三所示部分】(見少連偵322卷第43至45、47至63頁)、112年6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詐欺案關係圖(見少連偵322卷第67至69頁)、 蕭隆輝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擷取資料【與附表二編號1、2有關】(見少連偵322卷第83頁)、告訴人H○○報案及提出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手機內轉帳交易頁面翻拍照片、LINE暱稱「 陳富強 」個人頁面翻拍照片、兆豐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見少連偵322卷第85至91、95至105頁)、告訴人壬○○報案及提出之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帳戶及交易明細整理資料、通聯記錄、轉帳交易頁面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少連偵322卷第107、111至125頁)、蕭隆輝太平長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擷取資料【與附表二編號3、4、5、6有關】、 張桂紋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擷取資料【與附表二編號
3、5有關】(見少連偵322卷第129至131頁)、告訴人丙○○報案及提出之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聯記錄、對話紀錄及轉帳頁面截圖】(見少連偵322卷第133至139、147至161頁)、告訴人地○○報案及提出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臉書頁面、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頁面截圖】(見少連偵322卷第165至177頁)、告訴人B○○報案及提出之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紀錄查詢資料、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對話紀錄頁面截圖】(見少連偵322卷第179、187至207頁)、告訴人L○○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322卷第209至21
3、217頁)、 盧榮欽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擷取資料【與附表二編號7有關】(見少連偵322卷第219頁)、告訴人宇○○報案及提出之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頁面截圖、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聯記錄】(見少連偵322卷第221至223、236至240、243至262頁)、 董珈吟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擷取資料【與附表二編號8有關】(見少連偵322卷第263頁)、告訴人寅○○報案及提出之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頁面截圖】(見少連偵322卷第265至270、273至283頁)、 劉睿芯 高雄前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擷取資料【與附表三編號1、2、3有關】(見少連偵322卷第287頁)、告訴人未○○報案及提出之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頁面截圖】(見少連偵322卷第289、293至303頁)、被害人D○○報案及提出之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及通聯記錄頁面截圖】(見少連偵322卷第305至311、314至317頁)、被害人天○○報案及提出之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聯記錄及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見少連偵322卷第319至323、327至332頁)、 陳郁仁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擷取資料【與附表三編號4有關】(見少連偵322卷第333頁)、告訴人申○○報案及提出之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頁面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少連偵322卷第335、340至344頁)、少年高○元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二編號1、2】112年3月16日在統一興悅門市、全家臺中雙利店,持蕭隆輝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二編號3至6】112年3月16日在統一錦中門市,持蕭隆輝太平長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二編號7】112年3月17日在全家臺中一中街店,持盧榮欽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二編號8】112年3月17日在全家臺中一中漾店,持董珈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二編號5】112年3月17日在臺中育才郵局,持張桂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二編號3】112年3月17日在臺中水利會,持張桂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見少連偵322卷第387至391頁)、112年3月16日、17日相關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蒐證資料(見少連偵322卷第392至396頁)、被告C○○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附表三編號1】112年2月28日在全家臺中梅亭東店,持劉睿芯高雄前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三編號2】112年2月28日在統一微笑門市,持劉睿芯高雄前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三編號3】112年2月28日在全家臺中梅亭東店,持劉睿芯高雄前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三編號4】112年2月28日在臺中育才郵局,持陳郁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見少連偵322卷第397至403頁)、112年7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50939卷一第105至109頁)、告訴人辛○○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一第299至303頁)、告訴人J○○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939卷一第355至357頁)、被害人A○○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一第363至367頁)、被害人丑○○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0939卷一第375至381頁)、告訴人卯○○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一第387至391頁)、告訴人乙○○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一第397至401頁)、告訴人巳○○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一第407至411頁)、告訴人I○○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二第3至11頁)、告訴人玄○○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二第19至23頁)、被害人午○○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939卷二第29至31頁)、被害人辰○○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二第55至59頁)、被害人O○○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二第65至71頁)、告訴人戊○○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939卷二第77至81頁)、告訴人丁○○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二第93至105頁)、告訴人甲○○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939卷二第119至123頁)、告訴人黃○○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二第141至14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F○○涉嫌詐欺案車手提領紀錄暨影像、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 傅芸 匯款】、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傅芸、彭美玉、黃浡源匯款】、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江幸達、王均庭、張柏軒匯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1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91325號函(見偵16892卷一第75至81頁、第161至265頁)、被害人傅芸報案及提出之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頁面截圖、通話記錄、對話紀錄截圖、帳戶個資檢視】(見偵16892卷一第301、307至323、327至345頁)、告訴人黃浡源報案及提出之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柳營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頁面截圖、通話記錄、對話紀錄截圖、帳戶個資檢視】(見偵16892卷一第349、351至353、363至379頁)、告訴人江幸達報案及提出之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頁面截圖、通話記錄、對話紀錄截圖、帳戶個資檢視】(見偵16892卷一第383至391、399至413頁)、告訴人彭美玉報案及提出之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憑證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及金融卡影本、帳戶個資檢視】(見偵16892卷二第5至11、27至101、105至111頁)、告訴人王均庭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偵16892卷二第115、125至141頁)、告訴人張柏軒報案及提出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頁面、帳戶個資檢視】(見偵16892卷二第145至153、159至183頁)、被告F○○涉嫌詐欺案車手提領紀錄暨影像、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16892卷二第185至199、287至289頁)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F○○、C○○所涉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行部分、被告G○○所涉起訴之犯行部分、被告子○○所涉追加起訴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F○○、G○○、C○○、子○○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生效,然此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案應適用之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則未修正,故本案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先予敘明。
(二)按詐欺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他人已否為物之交付而定,倘行為人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應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是以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使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後,迄至員警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圈存前,因本案詐欺集團實際上已處於得隨時領款之狀態,故本案詐欺集團就該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即為詐欺取財既遂,不因該款項是否遭提領而有不同。又本案詐欺集團指示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時,即已著手於洗錢行為之實行,倘該等人頭帳戶嗣因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經圈存,致無從為後續之領取或轉帳,尚無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形成金流斷點之虞,則洗錢犯行應僅止於未遂階段,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三)是核被告F○○就附表一編號1至23、附表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就附表一編號24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G○○就附表一編號1至2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就附表一編號24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被告C○○就附表一編號1至23、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就附表一編號24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子○○就附表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起訴意旨認被告F○○、G○○、C○○就附表一編號24部分,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說明,容有誤會,惟此僅屬既、未遂犯之行為態樣有所不同,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四)被告F○○、G○○、C○○就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與被告子○○(僅就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犯行部分)、K○○、「杜甫」、「童錦呈」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C○○就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與K○○、少年高○○、「杜甫」、「童錦呈」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C○○就附表三所示犯行部分,與「新之助」、「杜甫」、「童錦呈」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F○○、C○○、子○○就附表四所示犯行部分,與「杜甫」、「童錦呈」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F○○數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2、5至9、11至14、16、18至21、23所示被害人所匯入款項及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行為;少年高○○數次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8所示被害所人匯入款項之行為;被告C○○數次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被告F○○、G○○、C○○就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部分、被告C○○就附表二、附表三所示部分,及被告F○○、C○○、子○○就附表四所示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罪,而被告F○○、G○○、C○○就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被告F○○、G○○、C○○、子○○分別所涉上開30次、24次、42次、6次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各予以分論併罰。
(六)刑之加重及減輕部分:⒈被告G○○前因恐嚇取財、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聲字第37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載明,並敘明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及提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及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765號刑事裁定為憑(見本院卷155至165頁),堪認檢察官就被告G○○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量刑事項,已盡主張舉證及說明責任。本院審酌被告G○○於上開有期徒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各罪,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再被告F○○、G○○、C○○、子○○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生效,修正後該項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該項規定則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規定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查,被告4人就其等所涉上開洗錢犯行部分,均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本院待於量刑時再併與衡酌此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⒊至起訴意旨認被告C○○就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係與少年高○○
共同實施犯罪,請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查,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稱:112年3月16日是我跟高姓少年第一次犯案,我不知道他的年紀,也不知道他唸什麼學校,他只是上頭派下來的一個人,擔任我的車手等語,且本案亦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C○○於附表二所示犯行時,已預見或知悉少年高○○實際年紀為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C○○就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尚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我國詐欺犯罪集團猖獗,係嚴重社會問題,為政府嚴格查緝對象,被告4人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由被告G○○負責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被告F○○擔任車手,而被告C○○、子○○則擔任收水之工作,侵害本案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致檢警難以追緝,被害人亦難以追回其款項,其4人所為均值非難。復考量被告4人犯後對其所涉上開犯行,均已坦承不諱,然未見其等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G○○於本案前,除上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外,尚曾因公共危險、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被告C○○於本案前,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拘役刑確定,而被告F○○、子○○於本案前,則並無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至103頁),並衡以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自白其所涉上開一般洗錢犯行,均已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之情狀,暨被告4人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14至415頁),與被告4人在本案詐欺集團中之分工、角色地位,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而就被告F○○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五及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G○○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C○○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五至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子○○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4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犯罪時間相距不長,依其所犯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及日後復歸社會等情,分別定其4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F○○於本院審理時稱:我沒有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417頁),且本案亦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F○○已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或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二)被告G○○自承K○○於112年3月22日、同年月23日交予F○○提領詐欺贓款之提款卡,均係由其提領包裹回來後交予K○○,其從事收取交付詐欺包裹之行為,一個包裹報酬500元等情(見偵50939卷一第167頁、偵50939卷二第261至262頁),足認被告G○○2次收取交付包裹之報酬共計1,000元,此為被告G○○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C○○自承其可分得提領現金1%之報酬等情(見少連偵322卷第78頁、本院卷第319頁),可認被告C○○就被告F○○所提領如附表一、四所示提領金額之詐欺款項、就少年高○○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提領金額之詐欺贓款,及就其本人所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提領金額之詐欺贓款,均可自該提領之詐欺贓款中分得1%之報酬,此分別為被告C○○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C○○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計算被告C○○各罪之犯罪所得,除如附表四編號4至6,因告訴人江幸達、王均庭、張柏軒匯入如附表四編號4至6所示匯款金額之詐欺款項後,被告F○○始分2次將其4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領出,是此部分則以告訴人江幸達、王均庭、張柏軒如附表4至6所示匯款金額之1%【小數點不計入】計算被告C○○各該罪之犯罪所得外,其餘均以車手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23、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提領金額之1%計算被告C○○各該罪之犯罪所得,併予指明。
(四)被告子○○自承其112年3月24日當時有拿到3000至4000元之酬勞等情(見偵16892卷第145頁),可認被告子○○就如附表四所示犯行部分之犯罪所得應有4,000元,此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辛○○(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1日上午某時起,接續以臉書暱稱「 吳宜潔 」、LINE暱稱「在線客服陳經理」、「 李哲宏 」與辛○○聯繫,向辛○○佯稱:其所提供之賣貨連結交易失敗,訂單不成立,要求辛○○操作網銀,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2日18時40分許,匯款8萬9,987元至王耀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2日18時5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⑵112年3月22日18時5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⑴10萬元⑵2萬元2亥○○(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7時44分許起,致電亥○○,接續假冒「黑布笠衫」及郵局之客服人員,向亥○○佯稱:因「黑布笠衫」網站遭駭客入侵,其被改成為高級會員,如欲取消高級會員,則須以匯款方式做數據上之確認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2日19時30分許,匯款4萬9,988元至蔡曉鈴申辦之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2日19時3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⑵112年3月22日19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⑶112年3月22日19時3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⑷112年3月22日19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⑷1萬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12年3月22日19時35分許,匯款4萬9,988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2日19時3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⑵112年3月22日19時3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⑶112年3月22日19時4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⑷112年3月22日19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⑷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112年3月22日19時45分許,匯款3萬2,088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2日19時57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萬2,000元⑷112年3月22日19時56分許,匯款3萬0,066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2日20時1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萬元⑸112年3月22日20時7分許,匯款4萬9,973元至張榆榛申辦之高雄草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2日20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萬元⑹112年3月22日20時10分許,匯款4萬9,123元至張榆榛申辦之高雄草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2日20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萬9,000元⑺112年3月23日0時2分許,匯款4萬9,988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0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23日0時1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1萬元⑵4萬元⑻112年3月23日0時18分許,匯款9,999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0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⑼112年3月23日0時20分許,匯款9,999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0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⑽112年3月23日0時22分許,匯款9,999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⑾112年3月23日0時23分許,匯款9,900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⑿112年3月23日0時37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1時2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23日1時2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⑶112年3月23日1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3E○○(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8時24分許起,致電E○○,接續假冒「好事多精油業者」及「淡水一信」之客服人員,向E○○佯稱:其購買精油超商扣款有誤,須提供其銀行帳戶終止扣款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2日19時40分許,匯款3萬8,129元至蔡曉鈴申辦之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2日19時5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萬元4宙○○(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5時58分許起,致電宙○○,接續假冒「FACEBOOK清潔劑訂購網站」及銀行之人員,向宙○○佯稱:其有訂單,並加入該網站之會員,須繳8000元之會員費用,如欲取消會員,並確認未遭扣該筆8000元之款項,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2日19時44分許,匯款2萬2056元至蔡曉鈴申辦之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2日19時5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萬元5J○○(提告)本案詐欺集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0時38分許起,致電J○○,接續假冒網路購物店商及郵局之人員,向J○○佯稱:因該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致其成為該公司會員,欲取消會員資格,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⑴112年3月22日21時8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林國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2日21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2萬元⑵112年3月22日21時14分許,匯款3萬2,123元至林國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2日21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⑵112年3月22日21時15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⑴2萬元⑵1萬元6A○○(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9時42分許起,致電A○○,接續假冒「美體小舖」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A○○佯稱:該公司不小心將其升級為VIP會員,為避免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VIP會員扣款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2日21時17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林國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2日21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⑵112年3月22日21時2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⑴3萬2,000元⑵5萬元7丑○○(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9時42分許起,致電丑○○,接續假冒「蝦皮店商」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丑○○佯稱:因帳戶設定錯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⑴112年3月22日21時44分許,匯款4萬9,980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2日22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2萬元⑵112年3月22日21時45分許,匯款1萬3,018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2日22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⑵112年3月22日22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⑶112年3月22日22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⑴2萬元⑵2萬元⑶2,000元8卯○○(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5時47分許起,致電卯○○,接續假冒「臉書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卯○○佯稱:因洗髮精訂單有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2日22時53分許,匯款3萬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2日22時5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22日23時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⑵1萬元9乙○○(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2時37分許起,致電乙○○,接續假冒「OTP軍規戶外裝備店商」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向乙○○佯稱:因網購系統被駭異常,誤設定其為高級會員,金頸帳戶將被重複扣款,須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2日23時1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2日23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22日23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⑶112年3月22日23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⑵2萬元⑶9,000元10巳○○(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2時許起,致電巳○○,接續假冒為「良興電子公司」人員及土地銀行客服人員,向巳○○佯稱:因系統錯誤,多訂到商品,需依指示操作網銀取消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112年3月22日23時34分許,匯款1萬1,000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0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000元11癸○○(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2時22分前某時許起,致電癸○○,接續假冒為網購業者及銀行之人員,向癸○○佯稱:因網購作業疏失,致影響其權益,要求其配合設定步驟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3日0時1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0時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⑵112年3月23日0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12年3月23日0時20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0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⑵112年3月23日0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12I○○(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1日21時5分許起,致電I○○,接續假冒為「蝦皮店商」人員及凱基銀行客服人員,向I○○佯稱:協助其申請成為蝦皮賣家,處理蝦皮錢包事宜,須依指示操作ATM轉帳衝數據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3日0時24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王耀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1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⑵112年3月23日1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⑴2萬元⑵1萬元⑵112年3月23日1時30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1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23日1時4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⑵1萬元13玄○○(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時26分前某時許起,致電聯繫玄○○,接續假冒買家及LINE客服人員,向玄○○佯稱:因玄○○害其帳戶被凍結,要求玄○○加入拍賣網站客服LINE,且因玄○○沒有升級簽訂保障,須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來解決此問題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3日1時26分許,匯款3萬5,123元至王耀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1時2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⑵112年3月23日1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⑴2萬元⑵1萬5,000元14午○○(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時許起,以LINE聯繫午○○,接續假冒買家及將來銀行客服人員,向午○○佯稱:因其帳號有問題無法下單,為解除此類錯誤,須使用網路轉帳方式解除設定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3日1時30分許,匯款3萬0,107元至王耀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1時3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23日1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⑵1萬元15M○○(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6時15分許起,致電M○○,接續假冒「鞋全家福」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向M○○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其升級為付費高級會員,導致其信用卡將自動扣款,為解除扣款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3日17時59分許,匯款4萬9,125元至王子寧申辦之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18時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16戌○○(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6時許起,致電戌○○,接續假冒「BHK's無暇機力電商」及銀行之客服人員,向戌○○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導致多刷10筆款項,為解決多刷訂單問題,須依指示進行匯款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112年3月23日17時59分許,匯款9萬9,123元至王子寧申辯之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18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23日18時17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⑶112年3月23日18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1萬3,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6萬元⑶5萬7,000元17辰○○(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9時許起,致電聯繫辰○○,接續假冒玩具店業者、郵局及銀行之客服人員,向辰○○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3日19時18分許,匯款3萬0,018元至郭宇珊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19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18O○○(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8時53分許起,致電O○○,接續假冒電商業者銀行及郵局之客服人員,向O○○佯稱:因訂單錯誤設定,須使用網路轉帳方式解除此類錯誤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⑴112年3月23日19時18分許,匯款3萬9,020元至郭宇珊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19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⑵112年3月23日19時20分許,匯款3,009元至郭宇珊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19時2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23日19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⑵1萬2,000元19戊○○(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8時42分許起,致電戊○○,接續假冒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向戊○○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資料外洩,其被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之操作流程,以解除高級會員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⑴112年3月23日19時19分許,匯款2萬9,988元至游雅晴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19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12年3月23日19時22分許,匯款2萬9,988元至游雅晴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19時2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23日19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⑶112年3月23日19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20丁○○(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8時12分許起,致電丁○○,假冒洗髮精賣家,向丁○○佯稱:因其在網路上購買洗髮精,操作失誤,致購買1年份之洗髮精,須依指示操作,將其帳戶變成安全帳戶,才不會自動扣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3日19時34分許,匯款2萬9,980元至游雅晴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19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⑵112年3月23日19時48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12年3月23日20時許,匯款4,985元至鄭鈺臻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20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112年3月23日20時9許,匯款2萬4,985元至鄭鈺臻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20時15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21甲○○(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7時33分許起,致電甲○○,接續假冒清潔用品公司人員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向甲○○佯稱:因公司操作失誤,誤替其訂了12組清潔用品,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否則會遭到銀行扣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3日20時13分許,匯款4萬9,912元至鄭鈺臻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20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⑵112年3月23日20時17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萬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12年3月23日20時19分許,匯款4萬9,912元至鄭鈺臻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20時22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⑵112年3月23日20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⑶112年3月23日20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112年3月23日20時27分許,匯款2萬0,388元至鄭鈺臻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20時30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⑵112年3月23日20時32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22N○○(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6時52分許起,致電N○○,接續假冒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向N○○佯稱:因賣場工讀生將其身分誤設為批發商,導致每個月會繼續刷卡消費,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該批發商之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112年3月23日20時20分許,匯款5萬5,056元至尤常貴申辦之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20時3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萬元23黃○○(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8時13分許起,致電黃○○,接續假冒「生活市集」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向黃○○佯稱:因有一筆訂單被重複扣款,須先驗證資料,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3日21時21分許,匯款4萬9,983元至林莛崴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21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112年3月23日21時25分許,匯款4萬9,981元至林莛崴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3日21時28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112年3月23日21時40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林莛崴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3日21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⑵112年3月23日21時30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⑶112年3月23日21時31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⑶1萬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24酉○○(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許起,與酉○○聯繫,接續假冒買家及郵局客服人員,向酉○○佯稱:有意購買其所販售之飲水機,要求其開立賣場平台,且須簽立金流服務協議,由金融機構聯繫做設定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23日21時26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尤常貴申辦之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圈存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金額1H○○(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18時54分許起,致電H○○,接續假冒「玩酷子弟店家」客服人員及兆豐銀行行員,向H○○佯稱:訂單誤植為10組,其資料有外洩,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確認資金流動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16日21時47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蕭隆輝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16日21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⑵112年3月16日21時5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⑶112年3月16日21時5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⑷112年3月16日22時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⑴2萬元⑵1,000元⑶9,000元⑷2萬元⑵112年3月16日21時50分許,匯款7,200萬元至蕭隆輝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12年3月16日21時52分許,匯款1萬元至蕭隆輝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壬○○(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21時2分許起,致電壬○○,接續假冒買家及郵局人員,向壬○○佯稱:要購買其平板電腦,並傳送簽署認證之連結,要求設立收款之帳號及依指示操作認證資料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112年3月16日21時48分許,匯款3萬0,026元至蕭隆輝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16日22時7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⑵112年3月16日22時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⑶112年3月16日22時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⑷112年3月16日22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⑸112年3月16日22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⑴2萬元⑵2萬元⑶2萬元⑷2萬元⑸1萬4,000元3丙○○(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6日17時35分許起,致電丙○○,接續假冒「流浪動物之家」人員及銀行行員,向丙○○佯稱:其帳戶被駭客盜用,致多扣一筆款項,要求其依指示操作止付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16日22時35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蕭隆輝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16日22時3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16日22時4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⑵2萬元⑵112年3月17日0時25分許,匯款3萬元至張桂紋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7日1時31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1萬0,200元4地○○(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13時許起,與地○○聯繫,向地○○佯稱:欲以1萬5,000元之價格販售PS5予地○○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16日22時37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蕭隆輝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16日22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16日22時4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⑵9,000元5B○○(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16時25分許起,致電B○○,接續假冒「流浪動物園區」員工及銀行行員,向B○○佯稱:其之前購物紀錄因遭駭客入侵,導致會持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16日22時46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蕭隆輝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6日22時4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⑵112年3月17日0時23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張桂紋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7日0時5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萬元⑶112年3月17日0時24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張桂紋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7日0時5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萬元6L○○(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晚間某時許起,與L○○聯繫,向L○○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予L○○,然先支付訂金1萬元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16日22時48分許,匯款1萬元至蕭隆輝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6日22時4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7宇○○(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19時56分許起,致電宇○○,接續假冒新光影城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客服人員,向宇○○佯稱:因新光影城官網遭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以解除該筆遭盜刷之款項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17日0時2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盧榮欽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17日0時7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⑵112年3月17日0時8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⑴2萬元⑵2萬元⑵112年3月17日0時4分許,匯款2萬9,989元至盧榮欽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17日0時9分許、臺中市○區○○街號1萬4,000元8寅○○(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7日0時許起,與寅○○聯繫,向寅○○佯稱:欲販售票券2張予寅○○,但須先行預付訂金7,000元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17日0時50分許,匯款7,000元至董珈吟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17日1時21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⑵112年3月17日1時27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⑴3萬1,000元⑵7,000元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金額1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某時許起,與未○○聯繫,向未○○佯稱:欲販賣vca項鍊予未○○,交易金額為2萬1,000元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2月28日16時9分許,匯款2萬1,000元至劉睿芯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2月28日16時15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⑵112年2月28日16時16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⑴2萬元⑵2萬元2D○○(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8日17時51分許起,致電D○○,接續假冒秀泰影城及銀行、郵局客服人員,向D○○佯稱:電影票之信用卡分期付款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2月28日18時7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劉睿芯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2月28日18時13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⑵112年2月28日18時14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⑶112年2月28日18時15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⑷112年2月28日18時16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⑸112年2月28日18時17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⑹112年2月28日18時18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⑴2萬元⑵2萬元⑶2萬元⑷2萬元⑸2萬元⑹6,000元⑵112年2月28日18時9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劉睿芯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天○○(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8日16時3分許起,致電天○○,接續假冒秀泰影城及永豐銀行客服人員,向天○○佯稱:因系統升級發生異常,使其誤訂30張團體票之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及ATM,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112年2月28日18時32分許,匯款4,010元至劉睿芯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2月28日18時35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4,000元4申○○(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8日0時30分許起,致電申○○,接續假冒台北西園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申○○佯稱:須認證其與露天賣場之財力證明以作為之後與賣家之賠償,且須簽署金流協議,操作網銀轉帳以驗證金流交易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112年3月18日0時33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陳郁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18日0時4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112年3月18日0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⑶112年3月18日0時4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⑴2萬元⑵2萬元⑶1萬元附表四: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金額1傅芸(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某時許起,致電傅芸,接續假冒「FRND」及銀行客服人員,向傅芸佯稱:因系統將其誤認為其他客人,誤將5筆訂單歸到其帳戶,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傅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4日20時24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 王祈閎 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4日20時27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⑵112年3月24日20時28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⑶112年3月24日20時29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⑷112年3月24日20時30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⑸112年3月24日20時36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⑹112年3月24日20時37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⑺112年3月24日20時38分許、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⑴3萬元⑵3萬元⑶3萬元⑷9,000元⑸2萬元⑹2萬元⑺9,000元⑵112年3月24日20時26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王祈閎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12年3月24日20時34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王祈閎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彭美玉(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18時48分許起,致電彭美玉,向彭美玉佯稱:其曾於臉書上購買香奈兒之商品,是否取消會員並確定扣款程序,及其銀行帳爐有問題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防止帳戶遭駭客入侵云云,致彭美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112年3月24日20時53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王祈閎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4日21時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⑵112年3月24日21時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⑴2萬元⑵2萬元3黃浡源(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20時3分許起,致電黃浡源,假冒中國信託銀行行員,向黃浡源佯稱:因中國信託銀行被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個資外洩,須依指示操作手動設置防火牆云云,致黃浡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4日20時58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王祈閎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4日21時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⑵112年3月24日21時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⑶112年3月24日21時3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⑷112年3月24日21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⑴2萬元⑵2萬元⑶2萬元⑷1,000元⑵112年3月24日21時23分許,匯款2萬1,006元至王祈閎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江幸達(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19時42分許起,致電江幸達,假冒「良興商行」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向江幸達佯稱:因其有訂大量商品,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做退刷云云,致江幸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4日20時39分許,匯款9,992元至 邱俊瑜 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12年3月24日20時59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⑵112年3月24日21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⑴14萬元⑵1萬元⑵112年3月24日20時42分許,匯款4,001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王均庭(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22時許起,致電王均庭,假冒「良興電子」及台灣銀行之客服人員,向王均庭佯稱:因作業疏失,其帳戶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確認帳戶是否有誤云云,致王均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4日20時44分許,匯款2萬8,123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12年3月24日20時46分許,匯款1萬5,989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12年3月24日20時55分許,匯款3萬2,000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張柏軒(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4日20時19分許起,致電張柏軒,假冒電商業者及銀行之客服人員,向張柏軒佯稱:因其個資外洩,須使用網路轉帳方式,以解除此類錯誤云云,致張柏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⑴112年3月24日20時48分許,匯款9,985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12年3月24日20時50分許,匯款9,985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12年3月24日20時51分許,匯款9,987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⑷112年3月24日20時55分許,匯款9,985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⑸112年3月24日20時57分許,匯款9,985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⑹112年3月24日20時58分許,匯款9,985元至邱俊瑜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五: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2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3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4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5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伍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7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8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9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0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1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2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3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4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5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6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7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8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9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20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21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22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23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24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六: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詳如犯罪事實二暨附表二編號1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詳如犯罪事實二暨附表二編號2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詳如犯罪事實二暨附表二編號3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詳如犯罪事實二暨附表二編號4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詳如犯罪事實二暨附表二編號5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詳如犯罪事實二暨附表二編號6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詳如犯罪事實二暨附表二編號7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詳如犯罪事實二暨附表二編號8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七: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詳如犯罪事實三暨附表三編號1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詳如犯罪事實三暨附表三編號2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詳如犯罪事實三暨附表三編號3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詳如犯罪事實三暨附表三編號4所示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八: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詳如犯罪事實四暨附表四編號1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詳如犯罪事實四暨附表四編號2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詳如犯罪事實四暨附表四編號3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詳如犯罪事實四暨附表四編號4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5詳如犯罪事實四暨附表四編號5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詳如犯罪事實四暨附表四編號6所示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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