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因遺失被竊之證券5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釋明股票是遺失或被竊?㈢聲請狀上聲請人未蓋章或簽名,請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