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債權人 梅鍾琪 債務人亞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信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利息超過最高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