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59號聲請人 高燦棠 代理人 陳炳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00│├──┼────────────┼───────┼──┼──┤│0002│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62│├──┼────────────┼───────┼──┼──┤│000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