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許丕榮 被告 蘇進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7號誣告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