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理人 藍獲鉅 債務人 陳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參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崇德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733元,專案補償款20949元,共計新臺幣41682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