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 黃重鋼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3號、97年度偵字第12278號、97年度偵字第1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7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嗣並經本院裁定各自97年10月25日、97年12月25日、98年2月25日、98年4月25日、98年6月25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李文娟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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