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9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記錄,又甫因犯竊盜等罪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竟在假釋期間再犯本案四件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裁定予以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舊存在,且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二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