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賜儒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20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賜儒於民國108年10月3日19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以徒手方式推摔其姪子即告訴人 鄭育其 置放在該處之冷氣壁掛室內機5臺、冷氣室外機2臺、冷氣落地送風機1臺等物(價值約新臺幣8萬元),致上開機臺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一節,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