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53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案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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