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鄭錦治 被告 蘇峰 正被告 蘇健誠 被告 蘇峰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