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4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879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4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
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