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逾期第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以
上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
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