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66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
室債務人 曾美惠 債務人 陳宏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美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