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65號
聲請人 姜政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工作期間折抵刑期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刑事判決,判處聲請人應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嗣司法院釋字第812
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聲請人因此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聲請強制工作期間折抵刑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中華
民國112年12月4日竹檢云執典112執聲他1482字
第1129050545號函及114年1月6日 竹檢云誠 113調
35字第1149000526號書函(下併稱系爭函)通知聲請人
,其係於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公布之日前免於執行,
不合該號解釋所載算入執行徒刑期間之情形,礙難辦理等語
。惟,聲請人所受刑前強制工作及有期徒刑之執行,係本於
同一判決,系爭函因此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8條人
身自由之保障。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
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就系爭函聲請憲法審查。查系
爭函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裁判,聲請人自
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
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