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68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福順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福順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一、㈠李福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㈡李福順繼承系統表。㈢李福順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提出玉溪地區農會委任 鍾子堯 之委任狀。」該通知書已於112年1月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