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進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935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中交簡字第850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進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劉進煌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劉進煌於民國113年5月19日7時許至同日12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友人某住處內,飲用啤酒2罐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FT5-805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不慎擦撞 洪啟煌 停放路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復失控撞擊 葉中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13時2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而查悉上情。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劉進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葉中平、洪啟煌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第
1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9年6月30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又故意再犯與前案罪質相同之本案,顯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著成效,被告對刑罰之反應能力薄弱,再參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駕車之行為,缺乏
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漠視社會大眾之交通安全,又被告前已有7次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可見被告經歷多次處罰,仍無法記取教訓,有相當固著的惡性,不宜從輕量處,被告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其於酒後駕車不慎撞擊洪啟煌停放路邊自用小客車,復失控撞擊葉中平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足徵其酒醉程度已減損其判斷力、控制力及反應力,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案發後自行前往醫院持續接受戒酒評估及治療,已無繼續飲酒等情,有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兼衡被告所為對社會道路安全所生危害程度、犯罪之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新為得上訴(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速偵字第1935號卷【速偵卷】
1、113年5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3頁)
2、酒精測定紀錄表(第53頁)
3、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第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57頁)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第59頁)
6、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第61至63頁)
7、交通事故現場拍攝照片、車損照片(第65至85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第87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第89頁)
10、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證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第91至97頁)
11、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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