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雪霞 輔佐人 林坤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中華民國10
4年3月13日104年度豐簡字第78號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速偵字第102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又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
3項、第344條第1項前段、第345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者,應以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如非上訴權人而提起上訴,依法自無上訴權。
二、查本件刑事上訴狀當事人欄雖列「上訴人即被告王雪霞」,並於具狀人欄蓋有王雪霞之印文,然被告王雪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沒有上訴,我兒子現在告訴我他有幫我上訴,我不知道我兒子幫我寫的狀紙內容等語;而被告之子林坤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我母親不知道她被判刑,我母親不知道是否判決及判決內容時,我就先幫我母親上訴等語(本院卷第17頁至第17頁反面),堪認被告本人並無上訴之意思表示及提出上訴狀上訴之行為。而本院為求慎重,復於審判程序與被告之子林坤聰確認本件之上訴過程,林坤聰則以輔佐人身分陳稱:我在104年3月16日寫這份上訴狀時,還沒有收到判決書,也不知道判決內容,我媽媽有慢性病,講太多話她晚上根本睡不著,我顧慮到我媽媽的狀況,所以這件判決我沒有告訴她,但是起訴時我有告訴她,我母親知道起訴,判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36頁反面),在在顯示本件係被告之子林坤聰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被告本人對於10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乙節既毫無所悉,其本人顯無上訴之意思表示及提出上訴狀上訴之行為,而被告之子林坤聰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稱之當事人,其對於第一審判決縱有不服,自不得獨立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