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隆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隆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隆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隆健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783號及104年度審易字第56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附表:
受刑人林隆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3日│103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1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78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22日│104年4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78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16日│104年5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3619號│104年度執字第7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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