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王亮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黃氏 白梨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氏白梨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氏白梨已將戶籍遷入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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