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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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84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閻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0,197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36,901元整,應自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203元、違約金雜費計93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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