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母親在醫院病危中無人照顧,而家中一切亦乏人料理,請求交保返家處理,必隨傳隨到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並有被告驗尿報告在卷為佐,堪認被告涉犯前揭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經本院屢次傳、拘均未到庭,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另被告前揭照料母親及安頓家中事宜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