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 李麗卿 相對人 楊乾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乾清於民國85年4月20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0,000元,並簽發到期日為85年4月27日之本票予聲請人,經聲請人遵期提示,相對人因無法於到期日即85年4月27日如期清償借款,因而於85年5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前開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2,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前開債務之清償期雙方則另約定為88年4月12日。嗣於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本院88年度票字第498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償還債務計畫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9月1日通知相對人楊乾清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6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北澤││238│建│81.47│全部│楊乾清│└──┴───┴────┴────┴────┴────────┴─┴─────────┴──────┴──────┘┌────────────────────────────────────────────────────────────────┐│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6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63│北環一巷16號│北澤段238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4.6、二層││全部│楊乾清│││││││凝土加強磚造、│:41.83,合計:9││││││││││2層│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