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240號聲請人 邱婉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到院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於所附之聲請狀影本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後寄回本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