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之武士刀1把,係104年8月16日12時許,在港都客運車上所拾獲,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第40條但書,應予更正)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此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9月15日高市警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他字卷第10頁、第1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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