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 王偉倫 訴訟代理人 王基淋 被告 江送富
江綉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葉玉蘭
李芃臻 被告建喬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城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如就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江送富、江綉花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962、966、967、969-1、969、970、965-
1、971等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惟因本院認通行權之範圍係如附圖方案二所示2.5公尺寬之道路,並未通行被告江綉花所有系爭971地號土地,是原告訴請確認對被告江綉花所有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即無理由,就此部分應駁回原告之訴,本院漏為此部分之裁判, 爰依 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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