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74號原告 賴冠呈 法定代理人 賴文魁
蔡美香 被告 劉瑀甯
邱建清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訴第26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