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 高薛莉榛 (即 高太平 之繼承人)
高偉超 (即高太平之繼承人)
高仙蕙 (即高太平之繼承人)
高偉勝 (即高太平之繼承人)
高千淳 (即高太平之繼承人)
高雅柔 (即高太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1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宇軒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66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33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0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00000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