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全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1號聲請人 林水木 相對人 駱鄧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所為之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3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3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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