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抗告人即聲請參加人 林秀章 上列抗告人就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已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調解成立),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2日駁回參加訴訟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均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良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