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128號聲請人 林鎮國 相對人 王韋程
高薰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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