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9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97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23元,及其中3,718元自民國
9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按
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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