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威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威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威凱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抗字第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經於民國100年3月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偽造文書、毒品等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16日以100年度抗字第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於100年5月30日確定在案,業於100年
3月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4年12月8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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