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台地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台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台地⑴因傷害等案,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6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4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76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台地前於⑴102年間因傷害、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7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6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另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7月26日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同年8月29日確定;⑶又於102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2年7月18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7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3年8月20日確定。嗣於102年9月2日入監接續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12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2月6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