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龍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龍賢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⑵因竊盜等案件,經同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臺上字第17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
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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