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首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告勤道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告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睿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