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陸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卷附之扣案物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05號不起訴處分書,認聲請人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且本案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6袋,因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含第二級毒品之殘渣袋重量│├──┼────────────────────┤│⒈│0.3公克│├──┼────────────────────┤│⒉│0.307公克│├──┼────────────────────┤│⒊│0.307公克│├──┼────────────────────┤│⒋│0.301公克│├──┼────────────────────┤│⒌│0.347公克│├──┼────────────────────┤│⒍│0.302公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