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管理使用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世紀莊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複代理人丁○○
參加人戊○○被告國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交管理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