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債權人 楊名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睿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二、債務人睿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