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傅義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0年1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主文㈠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3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49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
100元。㈡債務人於98年7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主文㈡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3月2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6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債務人於95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
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㈢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3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㈣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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