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吳宗輝 律師 蘇志淵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