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陳錫祺 被告 曾應鴻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四、經查,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被告並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乙情,有本院案件繫屬查詢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原告在被告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對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