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唐林鳳玉
唐淑芬 被告 周芷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1年度簡字第73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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