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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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之上
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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