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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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釋明其法律關係、原因事實,及補正其印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