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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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聲請人 吳沛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吳瑞炫 之遺產清冊事件,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惟聲請人僅提出空白之遺產清冊表格,雖聲請人同時有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核發之欠稅查復表等資料,但於聲請狀上、空白之遺產清冊表格上皆未載明該國稅局資料與被繼承人遺產之關連,本院前於109年12月23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未補正,本院又於110年1月20日裁定通知限期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