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鈺珊 債務人 許慧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6,82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0.054%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以150元,延滯第
2個月當月以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
6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超過6個月(含)不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4,99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