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58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呂怡慧 被告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永樑 被告 彭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萬肆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立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宸公司)於
103年3月14日邀同被告楊永樑、彭美琪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在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就被告元宸公司因本授信所發生之一切債務,由被告楊永樑、彭美琪與被告元宸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約定如被告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給付按附表所示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元宸公司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7筆,金額共計120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間、餘欠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元宸公司僅繳付利息至108年5月13日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借款尚欠990萬4070元,依約被告已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元宸公司應負清償之責,又被告楊永樑、彭美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保證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
┌─┬──────┬───────┬──────┬──────────────┬────────────────┐│編│原借款金額│借款日及到期日│借款餘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新臺幣)├─────┬────────┼───────┬────────┤│││││週年利率│計算期間│逾期6個月內以│逾期超過6個月以││││││││原利率10%計算│原利率20%計算│├─┼──────┼───────┼──────┼─────┼────────┼───────┼────────┤│1│210萬元│107年3月13日│126萬0707元│3.379%│自108年5月13日│自108年6月13│自108年12月13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108年12│起至清償日止││││108年3月13日│││左開利率計算。│月12日止││├─┼──────┼───────┼──────┼─────┼────────┼───────┼────────┤│2│90萬元│107年3月13日│54萬0303元│3.379%│自108年5月13日│自108年6月13│自108年12月13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108年12│起至清償日止││││108年3月13日│││左開利率計算。│月12日止││├─┼──────┼───────┼──────┼─────┼────────┼───────┼────────┤│3│140萬元│107年3月15日│126萬0707元│3.379%│自108年5月13日│自108年6月13│自108年12月13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108年12│起至清償日止││││108年3月14日│││左開利率計算。│月12日止││├─┼──────┼───────┼──────┼─────┼────────┼───────┼────────┤│4│60萬元│107年3月15日│54萬0303元│3.379%│自108年5月13日│自108年6月13│自108年12月13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108年12│起至清償日止││││108年3月14日│││左開利率計算。│月12日止││├─┼──────┼───────┼──────┼─────┼────────┼───────┼────────┤│5│75萬元│107年5月25日│67萬5378元│3.379%│自108年5月13日│自108年6月13│自108年12月13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108年12│起至清償日止││││108年3月23日│││左開利率計算。│月12日止││├─┼──────┼───────┼──────┼─────┼────────┼───────┼────────┤│6│25萬元│107年5月25日│22萬5126元│3.379%│自108年5月13日│自108年6月13│自108年12月13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108年12│起至清償日止││││108年3月23日│││左開利率計算。│月12日止││├─┼──────┼───────┼──────┼─────┼────────┼───────┼────────┤│7│600萬元│107年9月27日│540萬1546元│3.187%│自108年5月13日│自108年6月13│自108年12月13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起至108年12│起至清償日止││││108年2月16日│││左開利率計算。│月12日止││└─┴──────┴───────┴──────┴─────┴────────┴───────┴────────┘